茶饮的“打假”例来是各个品牌成长中遭遇的顽疾。
2017年,台湾某知名茶饮品牌进入大陆市场,靠着独特新颖的包装和设计,年轻人纷纷打卡。
谁也没想到的是,新店开的越快,山寨也越多。
没过多久,便有媒体爆出在“该品牌在全国共开了约130家门店,但山寨门店却高达7000余家”,也就是说你排队几个小时打卡购买的网红奶茶,只有2%的概率是正品,比抽奖概率还低......
既然有了山寨茶饮店,自然会有山寨加盟出现。
招商公司打着正品的招牌向慕名而来的“加盟商”收取高额加盟费,这些“加盟商”不曾想到,招商公司并非该品牌的实际权利人,短暂的经营后自己便惹上了官司,加盟费和开店支出的租金、设备人工成本都打了水漂。
近日,真假茶饮品牌之争在建邺法院上演,广州一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把某食品经营部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面对起诉,某食品经营部大喊冤枉,称自己并没有经营案涉山寨店铺,且2018年6月20日就已经将案涉店铺的店面转租给何先生。
何先生对此也很疑惑,因为想在南京经营品牌茶饮店,他与朋友从广州一家品牌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南京一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获得品牌授权,签订加盟合同,随后付了加盟费,在南京开了一家店,而某食品经营部只是将营业执照提供给自己用来办理相关手续。
经调查发现,何先生在其店面招牌、店内标识、产品包装使用的字样及标识,与原告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一致,何先生方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这可真是网红加盟有骗局,伤财又伤心。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何先生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涉茶饮店登记的营业执照属于某食品经营部,所以某食品经营部存在将营业执照提供给何先生使用或者对营业执照保管不善的可能,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建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食品经营部与何先生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
现实中,加盟知名品牌的连锁店,可以利用品牌知名度迅速开展经营打开市场,本身不失为一种优质投资方式,但不少加盟商忽视对招商公司资质的审查盲目加盟,最终导致难以挽回的损失。
“被告何先生所称的与其签订加盟合同的广州一家品牌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及南京一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非正规品牌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人。”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创业者在品牌加盟的过程中一定要核实对方公司的授权情况,避免因加盟“山寨”品牌而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已经加盟的经营者如发现自己加盟的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应提早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
另外,虽然某食品经营部并非山寨店铺的经营者,但将店面转租给何先生后,何先生未重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是利用某食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在大众点评平台进行登记。依据工商营业执照的公示效力以及公信力,应当认定涉案山寨店铺在经营期间是以某食品经营部的名义对外经营,所以某食品经营部应对经营期间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承办法官进一步提醒,在店铺关闭或转让后,部分经营者未能及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的注销或变更手续,更有甚者将营业执照“借”给他人使用,导致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无法从商店招牌、工商登记等信息直接辩识出商店的经营主体,判断商铺经营主体的依据只能建立在商店的工商登记上,对善意第三人而言,即使该商店的实际经营者另有他人,店铺的名义经营者也因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而与该商店及商店的经营行为具有关联,与实际经营者对相关权利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店铺经营过程中因侵权发生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