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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短视频账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建邺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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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交易安全、手续费低、专业评估……”,即使各大平台明确禁止账号买卖的行为,某网络公司仍为短视频账号买卖提供居间服务并收取中介费,这样的行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国内某知名短视频平台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基本案情

被告某网络公司在明知某知名短视频平台禁止账号买卖的情况下,仍为他人买卖短视频账号提供交易服务,并从中收取服务费用。原告以被告违反其平台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社区管理规范》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建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共计1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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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被告通过自己网站平台向不特定对象提供原告平台中的无实名且未违规账号的代运营服务,被告网站客户在支付费用完成账号交易后,即可当日完成实名认证,并成功更换账号所绑定的手机号。原告取证时显示,被告在其运营网站上提供的原告平台短视频账号交易服务高达4873个。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经营对象系原告短视频平台账号,其实质是利用原告平台既有用户资源和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因此,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原告在经营过程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积累了广泛用户资源、市场知名度和商誉,其合法竞争性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注册账号用户身份进行实名认证及进行合法合规性核验,规定用户账号不得进行售卖和转让,是该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被告违反运营方管理规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规避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实名制管理规范,违反商业道德。

本案中,原、被告经营范围存在一定差异,但被告公司的经营行为和盈利基础均依赖于在原告平台中已经完成注册、存续和正常使用的短视频账号,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被告行为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也损害了原告和其他用户合法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该短视频平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以及被告的经营规模和主观状态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2万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优质的短视频资源和精准的流量分发机制是短视频平台经营者维护市场地位,保持竞争优势的首要因素。短视频平台用户资源、信息资源和由此衍生的商业价值是经营者通过合法正当的商业经营所得,为其带来了市场竞争优势,属于合法竞争性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被告为买卖短视频账号提供服务的行为直接导致短视频平台运营生态恶化,产生的虚假流量和信息使得诚实遵守规则的平台用户和经营者难以公平获得流量,消费者也难以全面准确了解其选择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真实信息,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及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直接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响平台资源分发的精准度,导致用户体验感大大下降,影响了短视频平台经营者的核心竞争性权益。本案明确了短视频平台衍生的新商业模式的合理边界,彰显了促进网络平台有序发展、保障网络安全、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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