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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 建邺法院1篇案例入选南京法院2025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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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市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2025年南京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十件典型案例。建邺法院立案庭孙卉法官承办的“双方当事人自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法院仍应以真实记录的原始证据为依据审慎认定”一案入选。

双方当事人自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法院仍应以真实记录的原始证据为依据审慎认定

一、基本案情

单某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某运输公司在1995年至2004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劳动合同、公司盖章的情况说明和工资表作为证据。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自认情况说明和工资表系仲裁阶段后补材料,且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不明,某运输公司也无法找到记载工资发放的原始账册。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双方是否真实存在劳动关系应以用工事实为准,不能简单适用自认规则。本案仅凭劳动合同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实际用工行为,因双方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故驳回单某的诉讼请求。

二、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的确认通常与社会保险的征缴期间相关联,不仅事关劳动者的自身利益,更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需依法审慎认定。本案法院未停留在双方自认及劳动合同的表面证据,深入审查关于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法适用证据规则,有效防范因补缴社会保险引发的虚假诉讼,切实维护公众社会保险利益及社会保险征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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