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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李学怀与被告张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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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11995号

张皓

本院受理原告李学怀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学怀支付工程款610,000元;二、被告张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学怀支付违约金122,000元;三、被告张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学怀支付律师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李学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20元,由李学怀负担1580元,张皓负担11,14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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