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苏0105民初15419号
南京均锋劳务有限公司、尹修甫:本院受理原告华其林与被告南京均锋劳务有限公司、尹修甫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3710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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