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1305号
沈惠明:
本院受理原告蔡健诉被告沈惠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道理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12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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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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