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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蔡健诉被告沈惠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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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11305

沈惠明:

本院受理原告蔡健诉被告沈惠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道理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12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十一月二十

 

联系电话:(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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