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8789号
胡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邓亮诉被告胡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15500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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