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914号
牟峰、牟春英、江苏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晓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牟峰、江苏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姜晓娟借款本金261,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2023年9月21日,自2023年9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2024年5月7日,自2024年5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被告牟峰、江苏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晓娟律师费23,400元、交通费1740元;三、驳回原告姜晓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81元,由被告牟峰、江苏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