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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汇百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时宾、陶克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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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4020号    

孙时宾、陶克周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汇百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时宾、陶克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4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时宾、陶克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南京汇百嘉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700元;二、被告孙时宾、陶克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南京汇百嘉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20,7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元,由被告孙时宾、陶克周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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