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1347号
南京金宇明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余梅、江苏金色标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毛能诉你(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等。原告毛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向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毛能作为南京金宇明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2、请求判令第三人协助配合完成第一事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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