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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瑶与被告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海峡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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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4861号

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瑶诉被告南京海峡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李瑶与被告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运营管理协议》《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22年3月2日解除;二、被告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瑶租金25,206元;三、被告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瑶违约金21,446元;四、驳回原告李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66元,由被告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四年九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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