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8656号
蒋丽红、南京欧亚大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邵元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建邺区时光逸美美容店从2022年11月21日至2024年2月27日止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49,500元;3.判决被告一支付加班工资23,690元;4.判决被告一支付经济补偿金6750元;5.上述款项由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6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4年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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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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