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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0.08.04,总第20期)
发布日期:2020-08-04
浏览次数:4,591

原告邓慧诉被告范荣群、张君、张梓辰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撤2号

张君:
  本院受理邓慧与范荣群、张君、张梓辰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邓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书中“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江心洲经济适用房和乐苑16幢2204房屋下的利益归张梓辰所有”的判决内容。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翟小平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244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翟小平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翟小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206437.50元,并自款项支付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请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十九庭



原告吴琼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251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琼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吴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266100元,并自款项支付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请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十九庭



原告李伟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264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李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453950元,并自款项支付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请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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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十九庭



原告丁莉诉被告南京艺庭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270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丁莉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丁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199463元,并自款项支付之日起至执行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请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十九庭



原告张志琦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277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琦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张志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199463元,并自款项支付之日起至执行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请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十九庭



原告钱开发诉被告梁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2494号

梁悦:

  本院受理钱开发与梁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钱开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杜风文、丁春梅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523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风文、丁春梅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杜风文、丁春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309350元,并自款项支付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请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十九庭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心洲支行诉被告南京盛建化工有限公司、李建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604号

南京盛建化工有限公司、李建斌: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心洲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心洲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五被告连带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 1779738.46元,截止2018年12月2日止的利息2101083.24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 判令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0元;3. 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4.判令被告一、被告三违法清算公司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金文五金销售中心诉被告稽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216号

稽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金文五金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金文五金销售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585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蔡崇虎诉被告蒋学斌、祝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305号

蒋学斌、祝静静:
  本院受理原告蔡崇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蔡崇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0600元整及利息110429元,合计本息441029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蔡崇虎诉被告蒋学斌、祝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308号

蒋学斌、祝静静:

  本院受理原告蔡崇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蔡崇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利息565676.71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蔡崇虎诉被告蒋学斌、祝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309号

蒋学斌、祝静静:
  本院受理原告蔡崇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蔡崇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利息242432.87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蔡崇虎诉被告蒋学斌、祝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311号

蒋学斌、祝静静:
  本院受理原告蔡崇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蔡崇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利息823719.44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蔡崇虎诉被告蒋学斌、祝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312号

蒋学斌、祝静静:
  本院受理原告蔡崇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蔡崇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利息209253.69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马帅诉被告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948号

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帅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马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管家帮平台信息服务协议》;2.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剩余预存款及会员费共计18000元;3.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天津福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永伟、康秀侠、利辛县鑫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025号

吕永伟、康秀侠、利辛县鑫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福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天津福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依法判决解除编号为FX-2018-AH-0042《融资租赁合同》,不予退还保证金39600元;2、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一次性结清剩余未还租金共计166972.05元;3、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50000元(自2019年12月21日起以166972.05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4、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支付89051.76元违约金;5、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支付律师费20000元、差旅费3000元;6、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二、三对以上1、2、3、4、5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7、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财产保险费等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天津福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军、王贺涛、王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026号

王军、王贺涛、王海: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福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天津福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依法判决解除编号为FX-2018-AH-0043《融资租赁合同》,不予退还保证金39600元;2、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一次性结清剩余未还租金共计222665.4元;3、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50000元(自2019年9月21日起以222665.4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4、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支付89051.76元违约金;5、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支付律师费20000元、差旅费3000元;6、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二、三对以上1、2、3、4、5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7、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财产保险费等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冯春喜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233号

冯春喜: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共计133343.2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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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秋萍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234号

王秋萍: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共计4911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何绍荣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235号

何绍荣: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共计66566.4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南黄岩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236号

黄岩: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共计52145.7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史军文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239号

史军文: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共计63171.9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蔡玉枫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279号

蔡玉枫: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共计110582.1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缪杨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280号

缪杨: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共计104408.6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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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

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307号

孙伟: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539340.46元;2、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天禄大道139号星汉城21幢504室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南京市江宁区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有限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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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忠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539号

孙忠: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忠立即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归还欠款本金275675.28元、以及截止到2020年4月3日的利息1700.52元、违约金15418.38元,以上合计292794.18元,并支付2020年4月3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自2020年4月4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起,以275675.2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并且按月计收复利);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索债权支付的律师服务费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成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546号

王成: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王成立即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归还欠款本金149999.96元、以及截止到2020年4月3日的利息3826.64元、违约金7200.87元,以上合计161027.47元,并支付2020年4月3日之后产生的利息 (自2020年4月4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起,以149999.9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并且按月计收复利);2.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索债权支付的律师服务费1000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沈琪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812号

沈琪: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沈琪立即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归还欠款本金49890.06元、以及截止到2020年4月3日的利息1005.01元、违约金2864.99元,以上合计53760.06元,并支付2020年4月3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自2020年4月4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起,以49890.0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并且按月计收复利);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索债权支付的律师服务费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晓馨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815号

张晓馨: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晓馨立即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归还欠款本金237020.4元、以及截止到2020年4月3日的利息13648.1元、违约金9417.55
元,以上合计260086.05元,并支付2020年4月3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自2020年4月4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起,以237020.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并且按月计收复利);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索债权支付的律师服务费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辰至辉钢材经营部诉被告袁先锋、张友祥、董雨春、深圳市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559号

袁先锋、张友祥、董雨春、深圳市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辰至辉钢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南京辰至辉钢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四个被告共同支付原告232186元和利息(利息以232186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2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并判决四个被告对上述货款本息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张正耀诉被告郭继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7553号

郭继上:
  本院受理原告张正耀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7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继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南京市建邺区莲池路48号莲花新城嘉园19幢1单元3101室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为原告张正耀所有。二、被告郭继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正耀违约金2000元。
三、原告张正耀于被告上述第一项义务履行完毕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郭继上购房尾款17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郭继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吴钰亭南京分行诉被告程凤云继承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0881号

程凤云:
  本院受理原告吴钰亭诉你继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吴钰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分割被告持有的南京瑞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2、分割被继承人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中由被告掌握的部分,计有南京银行银行卡、上海浦发银行银行卡、华泰证券股票账户等;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赵曼娜诉被告李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714号

李薇:
  本院受理原告赵曼娜、李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赵曼娜、李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何国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夏辰亮、上海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1350号

夏辰亮: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何国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1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京何国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物租金203067.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计算标准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夏辰亮对被告上海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46元,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416元,由被告上海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立案庭



原告周军山诉被告南京分行诉被告江苏裕美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0459号

江苏裕美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军山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周军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王伟诉被告毛伟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0718号

毛伟欣: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归还人民币9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郭鑫诉被告许克鑫、刘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380号

许克鑫、刘浩:
  本院受理原告郭鑫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郭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还清欠原告的全部款项313000元,外加利息3万元;2.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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