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金龙、张月萍、黄桂、张丽霄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375号
黄金龙、张月萍、黄桂、张丽霄: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黄金龙立即偿还原告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行支付的代偿款项383102.44元、代偿款项利息191.55元(以代偿全部款项为基数、0.5‰/日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11日止)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曰止,以代偿全部款项为基数、0.8‰/日利率计算)、律师费人民币23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张月萍、黄桂、张丽霄对被告黄金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诸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李伟、崔文娜诉被告闫宗元、张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506号
闫宗元、张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伟、崔文娜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伟、崔文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闫宗元、张云共同偿还原告李伟代偿款106900元,偿还原告崔文娜代偿款35400元(共计14230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自原告垫付款项之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0900元;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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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黛云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789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蒋黛云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蒋黛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装修款45395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截止至2017年10月14日的租金人民币73253.38元,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三、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九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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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张小张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242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张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小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180412.5元,并自款项支付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请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九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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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张红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250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180412.5元,并自款项支付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请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九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凌莉、郭伟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257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凌莉、郭伟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凌莉、郭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206137.5元,并自款项支付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请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九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张涌、王艳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268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涌、王艳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何玉、杜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199461.5元,并自款项支付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请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九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娄隆香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276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娄隆香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娄隆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340462.5元,并自款项支付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请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九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何玉、杜洋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522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玉、杜洋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何玉、杜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180412.5元,并自款项支付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请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九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陈伟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839号
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陈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慕斯特公司返还房屋装修款274850元;2、判令被告慕斯特公司支付租金33079元(计算至2017年11月30日)及逾期利息(以33079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升龙公司,同利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九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张宁诉被告曹家俊、曹正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8475号
曹家俊:
本院受理原告张宁诉你、曹正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8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曹家俊、曹正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宁偿还借款本金1,277,000元及利息(以1,27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9,2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4,500元,由原告张宁承担2,700元(诉讼费),被告曹家俊、曹正雨承担16,500元(二被告承担部分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李连军诉被告南京水木匡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40号
南京水木匡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连军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水木匡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水木匡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10000元,赔偿原告违约金300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水木匡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被告南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杜瑞诉被告华伟、吴华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520号
华伟、吴华民:
本院受理原告杜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杜瑞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据实结算,由原告杜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六日
二○二○年八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