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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0.08.10,总第24期)
发布日期:2020-08-10
浏览次数:4,598

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倪同权、杨洋、倪同成、倪俊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002号

倪同权、杨洋、倪同成、倪俊: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倪同权偿付原告担保代偿款1067784.06元,被告杨洋、倪同成、倪俊对该代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请求判令被告郭俊红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6000元(风险费用另计)、保全担保费1000元,被告杨洋、倪同成、倪俊对前述律师费、保全担保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倪同权向原告支付代偿款项的利息5339元(自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8日,以1067784.0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4月9日起,以1067784.0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最终算至付清之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被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倪莉诉被告吴鹏、吴文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356号

吴鹏、吴文娟:
  本院受理原告倪莉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倪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剩余股权转让款73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计算,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9.3条约定,每天365元,违约金上限73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和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一审、二审)律师费、保全费等合理损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吴善铜诉被告孔剑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9763号

孔剑锋:
  本院受理原告吴善铜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9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吴善铜与被告孔剑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二、被告孔剑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善铜房租128310元。三、驳回原告吴善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829元,由被告孔剑锋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鲍文婷诉被告南京远驰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9369号

南京远驰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鲍文婷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鲍文婷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93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鲍文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二○二○年八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刘平华诉被告王军、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8898号

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平华诉你、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8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刘平华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2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928元,由原告刘平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梁建林

保险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407号

梁建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已支付的代偿款56678.39元。2.判决被告支付未付保费2616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以59294.39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点五支付自2019年7月8日至判决生效日止的违约金,暂算至2019年12月31日。违约金为6783.28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天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合川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855号

范合川: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天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天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团款人民币300355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以3003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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