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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4.27,总第74期)
发布日期:2021-04-27
浏览次数:2,029

原告林建海诉被告魏金刚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80号
魏金刚:

     本院受理原告林建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林建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58500元;2、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58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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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金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力高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87号
南京力高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金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金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令被告支付2020年10月8日至2021年4月7日欠付物业费合计64069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32034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8日起计算;其中以32034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9日起计算,按照日利率0.5%的标准,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6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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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业琪诉被告熊礼洪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614号
熊礼洪:

    本院受理原告崔业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崔业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货款165836元及逾期支付利息41459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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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时之旺诉被告陈国杰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339号
陈国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时之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时之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欠款6389元;2、判令被告2020年11月11日起开始赔付违约金每日63.89元到实际支付日止;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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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显明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6658号
夏显明:

    本院受理原告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显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夏显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40元,保全费1030元,合计3370元,由被告夏显荣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何文负担。


 
  二○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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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沛县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桂生、宋德明、孙小华、江苏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市益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911号
孙小华、江苏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市益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沛县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桂生、宋德明、孙小华、江苏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市益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层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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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苏清福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314号
苏清福: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苏清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3275.68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1104.1元、罚息531.41元、复利107.6元,及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元,由被告苏清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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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高长飞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315号
高长飞: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高长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294447.8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32400.81元、罚息11027.03元、复利3654.08元,及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23元,减半收取3211.5元,由被告高长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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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国初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322号
国初寅: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国初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203353.88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2月25日的利息9329.05元、罚息55947.9元、复利10227.33元,及2020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43元,减半收取2771.5元,由被告国初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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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周莉萍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325号
周莉萍: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325546.85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2月24日的利息46570.04元、罚息31949.61元、复利11037.96元,及2020年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27元,减半收取3763.5元,由被告周莉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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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洪彩霞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329号

洪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洪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77625.79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2月24日的利息22432.02元、罚息24756.43元、复利7069.39元,及2020年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78元,减半收取2389元,由被告洪彩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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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蒋卫东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330号
蒋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蒋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266188.82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23461.12元、罚息12650.59元、复利2741.38元,及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2938元,由被告蒋卫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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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梅明荣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331号
梅明荣: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梅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249907.39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39067.36元、罚息14490.87元、复利6686.53元,及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2元,减半收取2976元,由被告梅明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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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毛碎西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332号
毛碎西: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毛碎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86207.11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26946.22元、罚息9420.97元、复利4236.8元,及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2元,减半收取2351元,由被告毛碎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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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蔡子卫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337号
蔡子卫: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蔡子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77567.13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22450.91元、罚息13421.59元、复利4143.15元,及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4元,减半收取2282元,由被告蔡子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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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秀燕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342号
陈秀燕: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秀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395524.81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2月25日的利息57529.48元、罚息61231.65元、复利20572.29元,及2020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49元,减半收取4574.5元,由被告陈秀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卫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350号
刘卫邦: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卫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315263.75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31073.59元、罚息33147.97元、复利7202.04元,及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0元,减半收取3550元,由被告刘卫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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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武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353号
陈武文: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262633.74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29477.6元、罚息19548.47元、复利5134.36元,及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2元,减半收取3026元,由被告陈武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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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毛译灿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361号
毛译灿: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毛译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14822.52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8323.09元、罚息12982.25元、复利2050.4元,及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4元,减半收取1532元,由被告毛译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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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曹艳琳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363号
曹艳琳: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曹艳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308553.37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39320.58元、罚息17635.06元、复利6070.5元,及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74元,减半收取3437元,由被告曹艳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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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薛福顺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364号
薛福顺: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薛福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20308.41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5日的利息2432.87元、罚息1217.64元、复利360.05元,及2020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元,由被告薛福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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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小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365号
朱小蓉: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小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371205.42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9日的利息40343.3元、罚息18531.59元、复利5303.29元,及2020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31元,减半收取3915.5元,由被告朱小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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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涂茫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367号
涂茫: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涂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95483.54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9日的利息20281.4元、罚息3972.52元、复利1786.35元,及2020年3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3元,减半收取2311.5元,由被告涂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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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丽群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371号
王丽群: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丽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299760.53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9日的利息26762.9元、罚息11429.6元、复利2752.32元,及2020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11元,减半收取3205.5元,由被告王丽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399号
陈立: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93566.42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9日的利息7279.39元、罚息7914.78元、复利1297.68元,及2020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1元,减半收取1250.5元,由被告陈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传生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416号
王传生: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传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223088.51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9日的利息20769.17元、罚息11801.73元、复利2480.3元,及2020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2元,减半收取2586元,由被告王传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董标诉被告雷鸣旭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40号
雷鸣旭:

    本院受理原告董标诉被告雷鸣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雷鸣旭偿还原告董标贰万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卞涵宇诉被告徐翛然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125号
徐翛然:

    本院受理原告卞涵宇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5.78565万元,利息自2020年1月起按照4.8%计算至还款之日起)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张宏寅诉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永联冷冻副食品经营部、林飞鹤、陈秀芳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209号
南京市江宁区永联冷冻副食品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张宏寅诉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永联冷冻副食品经营部、林飞鹤、陈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飞鹤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宏寅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宏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由被告林飞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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