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105民初5890号
姬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林建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金额:47970.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893号
李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卓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处理车辆曝光费138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3、合计:338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2020)苏0105民初5898号
南京市建邺区薇微一笑美容院、朱辉:
本院受理原告许传军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要求被告南京市建邺区薇微一笑美容院退还本人在其店中的预存款余额约3000元。2、 要求被告朱辉退还本人在其店中的预存款余额约500元。3、 要求被告南京市建邺区薇微一笑美容院与被告朱辉因半年未给本人提供服务,延误护理治疗时机,以及给本人造成的时间、通勤与通讯方面的损失,须补偿本人300元作为补偿金。4、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2020)苏0105民初3824号
丁子俊:
本院受理原告姚再龙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丁子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姚再龙各项损失12896.82元。二、驳回原告姚再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丁子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陆海
(2019)苏0105民初10964号
陆海(身份证号32118219821211001X):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你立即向原告偿付信用卡透支本金108996.89元,利息、复利、违约金及费用20871.26元,合计129868.15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2日,此后案合约规定给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及费用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8 刘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麦汇食尚餐饮店诉被告李致伏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6554号
李致伏: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麦汇食尚餐饮店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麦汇食尚餐饮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租金22.7323万及利息(利息以22.732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保证金37.95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上官德爱诉被告上官德珍、上官德春、王静怡
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994号
上官德珍、上官德春、王静怡:
本院受理原告上官德爱诉你们、上官德兰、上官德冬、王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上官德爱的诉讼请求。本案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08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原告安阳荣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泰力安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华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20)苏0105民初5544号
南京泰力安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华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阳荣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泰力安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华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保全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安阳荣褀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共计1380362元及欠款利息(从2019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货款利率计算,计算至被告还款完毕日至);2、本案所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杨明丽诉被告南京涌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郭志航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909号
南京涌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郭志航:
本院受理原告杨明丽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2019年6月17日签订的两份房产租赁代理合同,被告立即将所租的两套房屋交给原告。2判令被告给付所欠租金26608元并从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每天按220元计算给付原告房屋使用费。3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132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南京数脉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京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062号
南京京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数脉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剩余房租8万元及利息3000元,总计8.3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2018)苏0105民初9318号
王波:
本院受理原告宋泾泾诉被告王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宋泾泾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105民初9318号案件的上诉状副本,提出的答辩状期限为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我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浙江时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海通物流有限公司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7117号
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海通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时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海通物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7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理终结,现被告江苏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19)苏0105民初711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晋泰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赛融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赛瑞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京云聚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山东南丁格尔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2020)苏0105民初2408号
南京赛融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京云聚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山东南丁格尔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晋泰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泰阳公司)与被告南京赛融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赛融企业)、赛瑞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瑞公司),第三人北京京云聚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云中心)、山东南丁格尔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丁格尔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晋泰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提供自2016年签订《合伙企业认缴出资协议》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赛融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2.判令两被告立即要求第三人京云中心提供自签订《北京京云聚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半年度、年度报告;3.判令两被告立即要求第三人京云中心行使对第三人南丁格尔公司的知情权(知情权信息范围包括南丁格尔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月度、季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生产报表、销售报表等经营报表,年度财务报表、下一财年的年度预算草案及公司运营计划);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2020)苏0105民初3348号
周治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双喜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李双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审理,你应按时到庭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电话:(025)83577154张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帮宁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杆子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海良鉴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酿酒厂
(2020)苏0105民初5055号
南京杆子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海良鉴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酿酒厂: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帮宁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帮宁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著作权的被控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和制造侵权产品所用的模具;二、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三、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公证物购买费、保函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5000元;四、在《扬子晚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五、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2020)苏0105民6304号
王中朋: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博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博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44113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20年8月10日暂计7969.58元(以441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待看利率的1.5倍自2018年3月24日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计4487.58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截至2020年8月10日暂计348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2020)苏0105民初6359号
南京红颜会美容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裴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2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2020)苏0105民初3242号
陈根: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76155.7元及2017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瞬时通费及其他手续费,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由被告陈根负担(此款由被告陈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2020)苏0105民初3237号
谢伟俊: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谢伟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51689.69元及2018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他手续费,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764元,由被告谢伟俊负担(此款由被告谢伟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2020)苏0105民初3226号
严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严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31557.42元及2017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他手续费,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542.5元,由被告严建平负担(此款由被告严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