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青诉被告何昆航、何后学、江苏伍玖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锐、龚磊、金松、欧高维斯国际贸易南京有限公司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2172号
何昆航、何后学、江苏伍玖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锐、龚磊、金松、欧高维斯国际贸易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青诉你(们)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昆航在其未出资的22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欧高维斯国际贸易南京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在(2018)苏0105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何后学在其未出资的27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欧高维斯国际贸易南京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在(2018)苏0105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金松、被告江苏伍玖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郭锐、被告龚磊对被告何昆航、被告何后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包括:1、314265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迟延履行金,3、案件受理费6014元,诉讼保全费28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9134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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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开汇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宪国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319号
赵宪国: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开汇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宪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开汇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9412元、分期服务费及逾期违约金(截至2020年11月30日的分期服务费为194.54元,自2020年12月1日起的分期服务费与逾期违约金的总和以未还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市开汇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被告赵宪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
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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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开汇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彩萍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321号
张彩萍: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开汇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彩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开汇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9114元、分期服务费及逾期违约金(截至2020年11月30日的分期服务费为193.88元,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分期服务费与逾期违约金的总和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市开汇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被告张彩萍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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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宏之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刘朝发
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790号
南京宏之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刘朝发: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宏之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刘朝发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两被告支付广告费108000元整;2、判令两被告按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五/日承担2019年11月1日(54元/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6月28日,小计3267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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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熠星、周传旺、顾亚伟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722号
周熠星、周传旺、顾亚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熠星、周传旺、顾亚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1649元及违约金877.27元(自2018年8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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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春生、许敏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723号
许春生、许敏: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春生、许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2088元及违约金1110.82元(自2018年8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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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祝林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724号
郑祝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祝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1978.8元及违约金1052.72元(自2018年8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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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永、王小明、丁正玮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726号
丁永、王小明、丁正玮: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永、王小明、丁正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7283.2元及违约金3874.66元(自2018年8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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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超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727号
江超: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37431.5元及违约金29811元(以万分之五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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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顺水、陈平、夏旸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728号
夏顺水、陈平、夏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顺水、陈平、夏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3806元及违约金2778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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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兴学、华仁民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729号
徐兴学、华仁民: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兴学、华仁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2057.4元及违约金1094.54元(自2018年8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友隆、蒋兰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730号
赵友隆、蒋兰: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友隆、蒋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791.7元及违约金421.18元(自2018年8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公摊费用21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善龙、徐后芳、杨涛、南京市建邺区金泽楼酒店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770号
杨善龙、徐后芳、杨涛、南京市建邺区金泽楼酒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善龙、徐后芳、杨涛、南京市建邺区金泽楼酒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四被告支付物业费58064.88元整;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平、杨壮壮、南京市建邺区金泽楼酒店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774号
陈平、杨壮壮、南京市建邺区金泽楼酒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平、杨壮壮、南京市建邺区金泽楼酒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三被告支付物业费17953.32元整;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小云、顾尧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2054号
张小云、顾尧: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小云归还原告代偿款409910.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定3000元(以409910.5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按0.5‰/日计算,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0.8‰/日计算);2、判令被告张小云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损失16500元;3、判令被告顾尧对被告张小云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宸照机械有限公司、江阴易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强、单文玲、吴伯香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491号
江阴市宸照机械有限公司、江阴易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强、单文玲、吴伯香:
本院受理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江阴市宸照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原告与被告江阴易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江阴市宸照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江阴市宸照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货款196万元并赔偿原告违约金暂计2896488元(按照每万元每日6元违约金计算标准,自2015年1月14日暂计至2021年10月12日为2896488元,请求法院判令至被告江阴市宸照机械有限公司实际返还全部款项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江阴易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强、单文玲、吴伯香对被告江阴市宸照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强峰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154号
周强峰: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周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东风标致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苏A70J1S,车辆识别代号为LDC973441J2010491,发动机号为1380846);二、周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辆承包金(自2021年2月25日起,按照33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上述车辆之日止);三、周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400元;四、驳回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强峰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周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以冲抵其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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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陈娟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47号
陈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理赔款75936.45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75936.4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849元,由被告陈娟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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