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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裴文旗诉被告王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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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977号

王佳:

本院受理原告裴文旗诉被告王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停运损失6300元(15天*420元)。2、请求判决被肯赔赔偿车辆维修费2178元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和资料打印费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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