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青岛京鸿顺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杰勤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新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金晨明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870号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杰勤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新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金晨明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京鸿顺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杰勤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新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金晨明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5被告连带给付票据金额5万元;2.请求判令5被告连带支付利息(从票据到期日2022年1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至,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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