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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陈玉龙与被告周口市川汇区垒典百货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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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2378号

周口市川汇区垒典百货店:本院受理原告陈玉龙与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假一赔四95.6元。(23.9元X4)及货款23.9元,合计:119.5元。见证据2图片:商品广告承诺[假一赔四、7天无理由退货、极速退款]。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所有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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