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56号
江苏恒茂晟供应链有限公司、江苏盛达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鲍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昆山市张浦镇兴富鼎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恒茂晟供应链有限公司、江苏盛达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鲍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 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802414元及利息(以80241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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