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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王玥等人诉南京智多园婴幼儿保育有限公司、南京智多园婴幼儿保育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姚飞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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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808号

南京智多园婴幼儿保育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玥、李志、孙培培、徐君、张加美、钟欣欣、武智敏、余蓉、翁敏佳、刘园、乔珍、尹青、宇文世佳、刘艳艳、冯敏、昌艳、李妍、胡燕云、汪明利、吴宁、何思梦、林倩云、顾守志、王雷、王鑫、程秀云、金鑫、曹雯、黄晓峰、陶军、俞洁、刘志云、吴健、汤静宾、刘金枝、施文倩、张丽超、黄海琴、陈霞、刘慧、朱艳、蔡凯莉、王景宏、范敏、陈丹、杨洁、何孝燕、管其凤、张悦、李凤、赵路、王文静、邱苹、吴海燕、郭萍、董黎、田婷婷、邹婷、赵秋、刘霞、朱丽丽、成乐安、许苏萌、胡洁、王军、吕娜、孔小凤、周娟、李雨杰、吕路、袁青波、王刚、谈政诉南京智多园婴幼儿保育有限公司、南京智多园婴幼儿保育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姚飞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南京智多园婴幼儿保育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于本案起诉之日解除;2.请求法院判令南京智多园婴幼儿保育有限公司退还费用共计766,159.8108元;3.请求法院判令南京智多园婴幼儿保育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姚飞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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