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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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蔡韬诉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和被告一在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3月15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交付劳动合同书原件。3.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原告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15日工资45000元。被告二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解除原告和被告一之间的劳动关系。5.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3年2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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