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2136号
江苏红箭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绿房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湖北绿房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7月27日签订的 《委托融资(贸易链方式)服务协议书》和2020年9月7日签订的 《工业品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30万元保证金,并赔偿原告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被告退还全部保证金之日);3、本案受理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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