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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范晔与被告南京精佳课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21
浏览次数:1,521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7004号

南京精佳课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范晔诉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7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精佳课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涤除原告范晔作为被告南京精佳课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董事长的登记事项。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南京精佳课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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