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594号
汪元昌:
本院受理原告宋保江与被告汪元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1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汪元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保江货款358,7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8,752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1元,由被告汪元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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