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397号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刚火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通绿成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9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刚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绿成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340,000元及利息(以1,3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60元,由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刚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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