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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晨报)公众号播放未授权电影会被告侵权吗?法院:避风港原则并非“挡箭牌”
发布日期:2021-10-26
浏览次数:3,583

动动手指,关注一下微信公众号,回复数字即可获取播放链接,免费观看在线电影,这样的“好事”你遇到过吗?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成为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是,这些公众号是怎么获取到片源,又是为什么向我们免费提供呢?

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过授权取得了韩国电影《F4沙胆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南京某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提供该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
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认为,南京某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影视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建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南京某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被告南京某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适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被告认为,原告批量维权,存在恶意诉讼的嫌疑,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本案中,南京某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提供在线播放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已构成侵权。

对于南京某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其微信公众号上的相关服务项目已被关闭,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予以免责的抗辩,经法院审查,其微信公众号上的涉案电影链接系其自行提供,目的是为其公众号做宣传,因此并不适用“避风港原则”,不应免责,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的违法所得及维权成本,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影视作品知名度较低、被告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处于非市场热播期、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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