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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济报)建邺法院:见义勇为受到损害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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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和岳某在相邻的两处门面房分别经营着两家店铺。一天,孙某像往常一样开门营业,突然看见隔壁升起熊熊黑烟,还有人大喊“着火了”,孙某冲出门一看,原来是邻居岳某的店铺意外起火。孙某见状,立刻冲回自家店铺,拿出常备的灭火器和洗车机帮岳某家灭火。火势顺利扑灭后,大家悬着的心也都放了下来。第二天,揪心的事发生了,孙某报警称,他的洗车机因为灭火导致无法继续使用,希望岳某能赔偿他的损失,但两人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岳某赔偿他的灭火器损失、洗车机损失等费用合计7000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涉及民法典关于“见义勇为”的受益人补偿责任的相关规定,且原、被告双方系邻里,单凭一纸判决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两家的心结,遂从损害事实的认定、法律责任的承担、弘扬互帮互助和见义勇为精神等多个维度劝说孙某与岳某,最终,两人都有所触动,互相理解,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由岳某补偿孙某合理的损失。

本案中,孙某这种帮助岳某灭火的行为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见义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岳某的店铺系意外发生火灾,没有侵权人,孙某见义勇为帮助灭火受到损害,依法可以要求岳某给予适当的补偿。法院将上述法律规定贯穿到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纠纷最终得以圆满解决。民法典及其总则编司法解释对见义勇为的规定,赋予了见义勇为者对侵权人的请求赔偿权和对受益人的请求补偿权,实事求是地对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在遇到他人危难之时,让见义勇为者不仅有道德的支持,更有法律的保障,实际上是法律倡导大家要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不让做好事的人受委屈,营造和谐互助的社会风气,对见义勇为的高尚行为予以支持和鼓励,旗帜鲜明地传递出保护善意善举的信号,价值导向明确,让见义勇为者更有底气、更有安全感,有助于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王 玲 王雨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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