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下午,南京江东商贸区管委会举行第三期“企业家茶座”——常见劳动争议风险点与企业应对策略专题讲座。建邺法院民一庭孙卉法官应邀参加并作发言。
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加,飙升速度迅猛,案件诉求也更加多元化,复杂化,加之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企业在处理劳动人事方面则须更加规范化、严谨化。为此,孙卉在会上围绕劳动争议风险点及企业应对策略两个方面作了详细的阐述。
一、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之精神,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未及时订立劳动合同,会产生一系列诸如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纠纷,不仅如此,现在仍然有很多单位存在试用期不需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错误认识。
二、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之精神,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基础,制度的内容涉及到劳动者劳动纪律、劳动安全卫生、休息休假、薪酬福利、考核晋升等切身利益。一项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做到内容合法 、程序民主 、公示告知,才能帮助单位和员工互利双赢,所以制定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三、按时足额社会保险的重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之精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现在许多用人单位认为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需要付出的代价较大,因此找种种理由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但后果其实是很严重的,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付出的代价会比缴纳社会保险要大得多,因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产生的损失劳动者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赔偿。
到了提问环节,列席的辖区20家企业代表纷纷向孙卉发问,孙卉耐心地逐一解答。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中比较多见的问题,孙卉也专门作了详细的解释。
1、不签劳动合同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就是说,如果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你所有发的工资、加班工资、福利、奖金,得全部再发一次!
2、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时应注意的事项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法院首先审查的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即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通知劳动者。其次审查劳动者是否有违纪行为。最后审查该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的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明确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如果在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分类将导致用人单位无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只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和企业就像鱼和水,只有相互依存才能相互成就,那么如何做到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鱼水共生”?就是本次孙卉法官剖析的以上几个层面,此次活动结束后,企业代表均表示受益匪浅,也感谢孙卉法官能百忙之中为企业“传经送宝”,不仅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实践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让企业在法律规范中生动地上了一堂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