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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故障别惊慌,一定记得这个动作,否则......
发布日期: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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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安全行驶到达目的地是每个驾乘人员追求的目标,但在行驶过程中,多多少少会遇到意外发生,如车辆发生故障等等。

当机动车遇到故障时,作为驾驶员的你,知道如何正确处理吗?

12月2日,是第9个全国道路交通安全日。值此之际,邺小法想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告诉大家,当“故障车辆处理不当”遇上“隧道内的疏忽行驶的老司机”,会造成一个怎样的后果?

2017年9月,驾驶员金某驾驶A车辆在江东隧道北出口处,遇驾驶员沈某因故障停于此处的B车辆和前来维修停于B车辆前方的C车辆,A车辆前部与B车辆相撞后,B车辆又撞上停于其前方的C车辆,造成三车受损,三人受伤的道路交道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驾驶A车的驾驶员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B车的驾驶员沈某及驾驶C车驾驶员张某共同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伤者沈某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脾破裂等。后经鉴定:构成一个八级残疾和一个十级伤残。而A车、C车分别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等,故伤者沈某诉至建邺法院要求金某、张某以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近40万元。

金某在隧道内驾驶机动车,在光线不是很理想的状态下,未能保持足够注意力,也没能及时减速,导致自己没能及时发现前方停靠的B车,致事故发生沈某受伤,金某应对沈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酌定金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伤者沈某驾驶的车辆发生故障后,将故障车辆停靠在隧道北出口,在故障车辆未能拖离现场的情况下,

1、既未能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2、也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

3、同时亦未及时报警


沈某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C车驾驶员张某在现场修理故障车辆,也未将驾驶车辆停放安全地带,也未放置警示标志,与交通事故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也存在过错。

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及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酌定伤者沈某自行承担15%的过错责任,C车驾驶员张某承担15%过错责任。

事故发生时,伤者沈某站立于B车辆外察看车辆修理情况,虽可确认为车辆的车外人,但他为B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也为B车购买了相应财产保险,具备被保险人的身份,故沈某并不在B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赔付的第三人范围内,沈某不能因自己的过错行为向自己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沈某因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53277.63元,考虑到伤者沈某自身存在过错以及为其他伤者预留份额的问题,建邺法院判决被告某保江苏分公司赔偿沈某135000元,被告某保南京分公司赔偿沈某94241.64元等。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后,驾驶员应第一时间开启报警闪光灯,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提示后方车辆注意避让,必要时应迅速报警,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如未采取上述规定动作,导致发生了交通事故,该故障车辆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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