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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意外遭遇火灾,邻居好心帮忙扑灭,损失费用谁来买单?
发布日期:2022-04-24
浏览次数:4,375

生活中,因为好心帮忙

损失费用却由自己买单的情况时有发生

《民法典》的施行

赋予见义勇为者对侵权人的请求赔偿权

和对受益人的请求补偿权

在遇到他人危难之时

让见义勇为者不仅有道德的支持

更有法律的保障


近日,建邺法院审理的这起

“见义勇为”补偿责任纠纷案件

最终结果让人暖心


孙某和岳某在相邻的两处一楼门面房,分别经营着两家店铺。一天,孙某像往常一样开门营业,突然看见隔壁升起熊熊黑烟,还有人大喊“着火了”,孙某冲出门一看,原来是邻居岳某的店铺意外起火。孙某见状,仔细查看了火情,随即立刻冲回自家店铺,拿出常备的灭火器和洗车机帮岳某家灭火。

火势顺利扑灭后,孙某松了口气,大家悬着的心也都放了下来。第二天,揪心的事发生了,孙某报警称,他的洗车机因为灭火导致无法继续使用,希望岳某能赔偿他的损失,但两人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岳某赔偿他的灭火器损失、洗车机损失等费用合计7000余元。


法院:让见义勇为者敢为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明明我是因为做好事受到了损失,为什么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呢?”孙某觉得自己很委屈。岳某也觉得很糟心,“老孙确实帮我灭了火,按理应该给予相应补偿,但是他提出的金额太高了,我实在承受不了。”

就这样,平日相互帮扶着的两个老邻居各执一词,谁也不让谁。承办法官说道“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平日里都是相互帮扶着,相互包容的,今天双方和和气气地处理这件事,别因此毁了邻里友情。”

安抚好两人情绪后,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将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精神运用于调解过程中,给孙某与岳某分析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损害事实的认定、法律责任的承担、弘扬互帮互助和见义勇为精神等多个维度劝说孙某与岳某。

“本案中,岳某的店铺是意外发生火灾,没有侵权人,孙某见义勇为帮助灭火受到损害,实际应当要求岳某给予补偿,而不是赔偿。”承办法官让两人都站在对方的角度换位思考一下各自的难处。

最终,两人都有所触动,互相理解,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由岳某补偿孙某合理的损失。岳某当庭就将补偿款以现金的形式交到孙某的手上,歉意地说,“我也是遇到了意外之灾,老孙确实帮我灭了火,损失应该给予补偿!”

孙某也回道:“就像王法官说的,远亲不如近邻,咱们不能让这邻里友情被不好的事给毁了。”

承办法官看着两人渐行渐远的背影,脸上浮起一抹灿烂的笑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建邺法官说


《论语》有云“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勇为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今时代更是呼唤这种精神。要在社会上树立急公好义、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就必须旗帜鲜明地对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司法裁判承担着社会效果和价值导向的功能,建邺法院对救助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对见义勇为的高尚行为予以支持和鼓励,旗帜鲜明地传递出保护善意善举的信号,价值导向明确,让见义勇为者更有底气、更有安全感,有助于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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