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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了这些,这2种遗嘱就白立了!
发布日期: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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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遗嘱清清楚楚,还有见证人签字,遗产应该由我和小弟继承!”“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都不规范,遗产应当均分!”因为父亲留下的这份“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兄弟姐妹争吵不休。“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是否符合法律效力?遗产按照遗嘱分还是均分?近日,建邺法院审理了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李爷爷与裘奶奶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五个子女,分别是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和李戊,裘奶奶于上世纪90年代已去世,李爷爷则于2022年去世。二儿子李乙于2018年去世,留有一子李小乙。

因李爷爷遗产分配问题,李丙和李小乙以李甲、李丁和李戊为被告向建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均分李爷爷的遗产。

李甲、李戊辩称,父亲已于去世前留下遗嘱,明确否定了李丙、李小乙的继承权。李甲、李戊向建邺法院提交了父亲临终前作出的打印遗嘱一份和当时的录音录像。

遗嘱载明:“......我身后一切事宜均由长子李甲、小儿子李戊处理,无需其他任何人参与;我个人生前财产全部归长子李甲、小儿子李戊所有。此据为本人所立,并留录音录像佐证。”李爷爷、李甲、李戊及见证人张某某四人均在遗嘱落款处留下签名。

然而,李爷爷去世后,李丙和李小乙却对这份打印遗嘱持有异议,将李甲、李戊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李甲、李戊提交的案涉遗嘱为打印遗嘱,仅有一名见证人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该打印遗嘱应为无效。提交的案涉录音录像中也并未包括遗嘱的完整内容和见证人的姓名、肖像,不具备以录音录像所立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亦为无效。据此,李爷爷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最终,建邺法院依法判决李爷爷名下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原、被告五人均分。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保留了《继承法》原有的5种遗嘱方式,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同时,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新增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法律赋予公民立遗嘱处分自己生前财产的权利,但现实生活中,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如何认定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的效力?

法官提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虽然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但在电脑上书写打印遗嘱、打印遗嘱的全过程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另外,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应当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由遗嘱人自己口述,用录音录像制作。法官提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采用这种形式设立遗嘱的,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且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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