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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梅城与被告张莉、江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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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635号

张莉、江宏山:

本院受理原告梅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6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梅城借款本金333,114元及利息(其中244,117元自2018年12月9日起、11,300元自2018年12月11日起、77,697元自2018年12月16日起,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被告张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梅城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江宏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梅城在本金244,117元及对应利息(自2018年12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范围内对被告张莉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78号8幢一单元1303室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梅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61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9681元,由被告张莉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00元,由原告陈洁负担2019元,由被告王仕军负担14,48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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