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3843号
李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理赔款141,366.19元、逾期保费7,266.67元及利息损失 (以141,366.19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3元,保全费1,225元,合计4,498元,由被告李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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