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上海字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仙草集药业有限公司、安徽森善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万众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720号
安徽仙草集药业有限公司、安徽森善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万众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字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包括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沪作登字-2020-F-01703470“五、指、毛、桃、茯、苓、茶”七幅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2、判令第一、二、三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及维权合理开支4万元;第四、五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以上共计5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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