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顺豪与南京贸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卓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秉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苏0105民初4878号
上海秉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顺豪与南京贸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卓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秉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105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上海秉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顺豪劳务费1700元;2.驳回王顺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秉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O二六年十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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