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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与薛红、张卫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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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苏0105民初6556号

薛红、张卫贤: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5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薛红、张卫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借款本金1292475.7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24年7月24日的利息45682.01元、罚息956.42元、复利1127.75元,自2024年7月25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均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薛红、张卫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支付律师费10934元;三、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对薛红抵押的不动产(坐落:南京市浦口区宁六路1号浦东花园01幢1003室,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苏(2018)宁浦不动产证明第0006647号)在149万元范围内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480.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薛红、张卫贤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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