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0639号
金正美、南京奥建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慧君诉你(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采取合理措施修复1806室西面阳台地面防水层或其他方法防止漏水。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恢复1706室西面阳台天花板至使用原状。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暂计10000元(具体等鉴定后确认)。4、判令被告二、三共同承担赔偿责任。5、诉讼费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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