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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程文杰诉南京市建邺区包裹侠货运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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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0105民初9850号

南京市建邺区包裹侠货运部

本院受理原告程文杰南京市建邺区包裹侠货运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确认原告于被告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19日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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