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2193号
李建峰:
本院受理原告贺向东与被告李建峰、南京嘉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馨蔚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2193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贺向东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以13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贺向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840元,由原告贺向东负担2340元,由被告李建峰负担16,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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