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0186号
黄杰:
本院受理原告建邺区萱铎芋网络技术服务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建邺区萱铎芋网络技术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车辆转让协议并归还案涉车辆(苏A1S8D2白色陕汽牌货车);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使用租金暂计75,000元(自2022年10月15日暂计至2024年2月15日止,以每月5000元为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交付车辆之日止);截止4月15日租金为85,000元。以上共计9万;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折旧费暂计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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