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5159号
卢长青:
本院受理原告纪咏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2022.7.26由支付宝转账借给被告购车的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2、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日截止,借款2万元所产生的利息。3、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债产生的相关油费、过路费以及停车费1385元。(因三番五次电话短信协调拒不还钱,导致原告需线下追债。4、要求被告返还双方支付宝、微信账户的¥款中未及时归还的部分欠款,具体金额按支付宝、微信的实际官方账单为准,总计2356.77 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6、要求被告父亲向原告进行书面道歉。(追债期间被告父亲打电话给原告,电话内容威胁原告如再因为钱的事情找被告,就让原告丢失工作,而且言语有威胁人身安全的内容以及拒不还钱的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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