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8756号
王益:
本院受理原告刘西刚与被告王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三个月房租10200元,不包含押金(押金3400元在房屋交付验收后完成物业水电燃清缴后退还被告);3.与其解除合同后,为保证第三人(现租客)的正当权益,由原告接手租赁事宜,被告须归还扣除正常租金后的剩余款项给原告,合计:8670.9元;4.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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