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海迪船务有限公司、邢爱头、钱小敏、连俊强、连志诚、金承靖、吕同礼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连俊强、连志诚、金承靖、吕同礼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海迪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3744000元。二、被告南京海迪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9176元。三、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连俊强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金陵闸45号403室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115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连俊强承担抵押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海迪船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金承靖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迎江路59号16幢2单元1505室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165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金承靖承担抵押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海迪船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五、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吕同礼名下位于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固城湖南路49号10幢1单元304室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1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吕同礼承担抵押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海迪船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六、被告连俊强、连志诚、邢爱头、钱小敏对被告南京海迪船务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南京海迪船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七、驳回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201元,由被告南京海迪船务有限公司、连俊强、连志诚、邢爱头、钱小敏共同负担36918元(金承靖对其中的15809元,吕同礼对其中的9581元承担付款责任),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428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南京海迪船务有限公司、连俊强、连志诚、金承靖、吕同礼、邢爱头、钱小敏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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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福梅诉被告李美琴、于永富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胡福梅诉你、于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唐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向原告的借款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直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依法判决被告2对被告1的借款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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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文翰诉被告南京美之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沈文翰与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删除侵权图片,停止侵权行为;二、请求判令被告在微信公众号“e来家”发布致歉声明并保留30天;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8000元;四、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190元;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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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文翰诉被告南京每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沈文翰与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删除侵权图片,停止侵权行为;二、请求判令被告在微信公众号“南京攻略”发致歉声明并保留30天,向原告赔礼道歉;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0元;四、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200元;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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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博闻诉被告陈刚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钟博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钟博闻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7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837元,由被告陈刚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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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浩诉被告南京奈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智慧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浩诉被告南京奈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智慧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2020)苏0105民初667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以及被告南京奈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的不服(2020)苏0105民初667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的上诉状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如不服(2020)苏0105民初667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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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一号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修兴诉被告石勇、费建萍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周修兴诉被告石勇、费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石勇对判决不服,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0557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李昌升诉被告朱羽杰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昌升诉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独任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狄广东、李明波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狄广东、李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狄广东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苏0105民初8090号民事判决书并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25)83577256、8357715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申请人刘标申请宣告刘衎失踪一案的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受理申请人刘标申请宣告刘衎失踪一案,经查,刘衎,男,1990年10月11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0106199010110414,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吴侯街158号崇文金城12栋2905室。申请人刘标称,刘衍在外欠钱,无力偿还,于2017年7月25日失联至今。下落不明人刘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刘衍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刘衍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刘衍情况,向本院报告。
联系电话:(025)8357716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宋雯诉被告白鸿翔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宋雯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为普通程序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将南京市建邺区清荷花园八幢一单元3403室过户至原告名下;2、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陆真国法官
原告王小娥诉被告常州普嘉服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娥诉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常州普嘉服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小娥支付工资11153.08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25)83577160/835772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赵金诉被告左建苗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赵金诉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5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金撤回起诉。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王梓鑫诉被告南京人人致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梓鑫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南京人人致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梓鑫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拖欠的工资177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