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帮宁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杆子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海良鉴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江苏双沟酿酒厂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帮宁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南京杆子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海良鉴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杆子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海良鉴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酿酒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南京帮宁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总统府”、“明孝陵、“新街口”、“阅江楼”、“玄武湖”、“夫子庙”、“中山陵”、“紫峰大厦”图片作品,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和制造侵权产品所用的模具。二、被告南京杆子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海良鉴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酿酒厂连带赔偿原告南京帮宁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0元。三、驳回原告南京帮宁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50元,保全费3220元,合计12270元,由被告南京杆子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海良鉴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酿酒厂负担1169元,原告南京帮宁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10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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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陈庆科诉被告邱德保、樊珍书、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陈庆科诉被告邱德保、樊珍书、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陈庆科、被告邱德保向本院递交的不服(2019)苏0105民初2880号判决的上诉状副本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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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德保诉被告陈庆科、樊珍书、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邱德保诉被告陈庆科、樊珍书、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邱德保、被告陈庆科、被告樊珍书向本院递交的不服(2019)苏0105民初7129号判决的上诉状副本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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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二平诉被告龚象涛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刘二平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原告刘二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停运损失3600元(450元/天*8天);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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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迟浩然诉被告南京嘉诚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君晟天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迟浩然诉被告南京嘉诚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君晟天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陈鹏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2020年7月至9月拖欠工资9379元;2、支付违法降薪未支付薪资差额1182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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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陈鹏翔诉被告南京卓美星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陈鹏翔诉被告南京卓美星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陈鹏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2020年6月份工资4500元、7月份工资4500元;2、支付原告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7月28日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000元;3、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4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