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王吉刚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210号
王吉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吉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38981.09元、逾期保费2125.5元,合计41106.5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38981.09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被告王吉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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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邓民、王丽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087号
邓民、王丽峰: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邓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0803.3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以及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金额及起算日以银行系统为准,但总和不应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邓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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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培琴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088号
王培琴: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培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8310.0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以及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金额及起算日以银行系统为准,但总和不应超过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元,减半收取649元,由被告王培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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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郭俊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091号
郭俊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郭俊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9861.4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以及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金额及起算日以银行系统为准,但总和不应超过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郭俊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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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徐广胜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093号
徐广胜: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广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18701.3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以及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金额及起算日以银行系统为准,但总和不应超过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3元,减半收取1431.5元,由被告徐广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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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尹峰、陈艳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146号
尹峰、陈艳菊: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尹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44635.1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以及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金额及起算日以银行系统为准,但总和不应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由被告尹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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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俊桥、温小玲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151号
张俊桥、温小玲: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俊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52810.5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以及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金额及起算日以银行系统为准,但总和不应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1元,减半收取870.5元,由被告张俊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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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周树岭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381号
周树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树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本金178756.4元,并支付分期手续费26797.99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标准计算,金额及起算日以银行系统为准,但利息和分期手续费的总和不应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1元,由被告周树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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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郭剑侠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526号
郭剑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剑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本金199720.34元,并支付分期手续费24248.43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标准计算,金额及起算日以银行系统为准,但利息和分期手续费的总和不应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18元,减半收取3559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079元,由被告郭剑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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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黄盛铎、黄秀蓉诉被告黄盛敏、黄秀霞
继承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627号
黄盛敏、黄秀霞:
本院受理原告黄盛铎、黄秀蓉诉你继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黄盛铎、黄秀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王凤英名下的遗产,即南京市建邺区高庙路8号清辉园3栋1单元604室(84.4m2)、704室(84.4时)、804室(84.4m2)、1104室(84.4m2)、1404室(84.4m2)共5套房产(上述5套房产总价值约1080万元),原、被告对五套房产各享8分之一的份额;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方各自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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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张浩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075号
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张浩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张浩服务费4494元。二、驳回原告张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王立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076号
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王立服务费3245.7元。二、驳回原告王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悠鱼宝儿童游乐中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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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路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215号
杨路: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5986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滞纳金13636元及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付清租金之日止的滞纳金(以5986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3、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垫的案涉车辆保险费48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被告黄鑫阳
宁建市监处字[2020]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的听证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黄鑫阳: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对你作出的宁建市监处字[2020]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书和听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举行听证会,你应准时参加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原告李华华诉被告南京三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192号
南京三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李华华诉被告南京三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19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华华与被告南京三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签订的《刷脸支付软硬件产品合作合同》;二、被告南京三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华华合作费38000元;三、驳回原告李华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165元,由被告三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65元,原告李华华负担9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顾海萍诉被告黄有泉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049号
黄有泉:
本院受理原告顾海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021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截止至起诉之日暂定为3892.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王小猜诉被告李浩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841号
李浩源: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胡振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标准);2、涉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李慧诉被告白莹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387号
白莹:
本院受理原告李慧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白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慧借款70000元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孙建亚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190号
孙建亚:
本院受理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孙建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建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8015.7元、公摊水电费769.9元,共计8785.6元。二、被告孙建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60.3元。三、驳回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建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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