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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0.08.14,总第28期)
发布日期: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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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可可诉被告南京春夏旅游咨询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59号

南京春夏旅游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可可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张可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19年5月1日至8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311元;2、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82.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陶科刚诉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区奥体中心营业部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002号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区奥体中心营业部:
  本院受理原告陶科刚诉你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陶科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对本人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伤进行赔偿,结算 医疗费:44243.28元、司法鉴定费5075.47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护理费1000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残疾损害赔偿金24万元、复检康复费4万元,总计365018.7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6庭



原告钮奎诉被告常州市金坛润东劳务有限公司、爱空间装饰工程南京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225号

常州市金坛润东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钮奎诉你公司、爱空间装饰工程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钮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20年2月工资4000元;2、被告支付2018年10月7日至2019年9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119274元;3、被告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假工资6672.41元;4、被告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4000元;5、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51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6庭



原告梁珍珍诉被告南京柒捌玖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1451号

南京柒捌玖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珍珍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梁珍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2019年6月、7月工资295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33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丁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7386号

丁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7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丁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理赔款共计人民币31723.1元。二、被告丁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保费3926.66元。三、被告丁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1723.1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四、被告丁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1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021元,由被告丁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镇江众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872号

南京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镇江众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镇江众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广告服务费14350元;2.支付违约金574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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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蔚嘟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叁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李炫辰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984号

南京叁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李炫辰: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蔚嘟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上海蔚嘟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15298.7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215298.7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1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共1837元),以上合计(暂计)217135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在本案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七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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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保峰诉被告江苏东方聚兴建设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495号

江苏东方聚兴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保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梁保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43505元及利息(以6435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八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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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尔捷物流有限公司、安途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贾强

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8640号

上海尔捷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你和安途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贾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8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尔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50000元及滞纳金(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9元,由原告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2579元,被告上海尔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835772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李周圆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48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周圆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10时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吴斌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788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斌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10时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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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焱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801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焱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10时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宋枝平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241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枝平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宋枝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240700元,并自款项之日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支付利息;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10时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唐舒婷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249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唐舒婷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唐舒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206437.5元,并自款项之日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支付利息;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10时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王淳禾诉被告王晓磊抚养费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756号

王晓磊:
  本院受理原告王淳禾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李旻佑诉被告吴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883号

吴文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旻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旻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吴文杰归还原告李旻佑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另外还有信用卡分期手续费1300元、已经约定好的2400元借款佣金。本金产生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最后还款日2020年1月15日至实际还清之日利率万分之五据实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颜珍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255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颜珍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颜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206550元,并自款项之日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支付利息;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10时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钱坤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267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钱坤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钱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199462.5元,并自款项之日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支付利息;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10时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张志萍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274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萍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志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199462.5元,并自款项之日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支付利息;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10时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徐海红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521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海红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徐海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206550元,并自款项之日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支付利息;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10时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袁艳红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840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袁艳红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袁艳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慕特斯公司返还房屋装修款309350元;2、判令被告慕特斯公司支付租金38183元(计算至2017年11月30日)及逾期利息(以38183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升龙公司、同利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10时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姜皓博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560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皓博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10时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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