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海东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469号
郝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郝海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金、违约金、律师费合计9335.71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冀东公司负担378元,被告郝海东负担9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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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永清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470号
曹永清: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曹永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金、违章罚款、违约金、律师费合计35205.71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15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原告冀东公司负担368.5元,被告曹永清负担38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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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允宝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468号
曹允宝: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曹允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章罚款、违约金、律师费合计9955.71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冀东公司负担383元,被告曹允宝负担10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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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铁虎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472号
王铁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铁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金、违章罚款、违约金、律师费合计25442.71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冀东公司负担403元,被告王铁虎负担27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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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汝意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473号
李汝意: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汝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金、违章罚款、违约金、律师费合计5028.71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21元,减半收取660.5元,由原告冀东公司负担605.5元,被告李汝意负担5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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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加军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474号
张加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金、违章罚款、违约金、律师费合计23805.71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49元,减半收取674.5元,由原告冀东公司负担415.5元,被告张加军负担25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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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式虎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480号
刘式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式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违章罚款、违约金、律师费合计11780.71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89元,减半收取494.5元,由原告冀东公司负担372元,被告刘式虎负担122.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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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彦华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482号
何彦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彦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章罚款、违约金、律师费合计5807.81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冀东公司负担485元,被告何彦华负担6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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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华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嘉延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879号
南京嘉延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华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南京嘉延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华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61200元并偿付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3360元,由被告承担(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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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国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575号
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江苏国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江苏国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7月1日签订的《转租合同》(合同编号:GM2019-07-001),被告于判决书下达后3日内搬离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89号联强国际大厦,租赁后更换或增加的酒店所有用品家具设备等零价值无偿赔偿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第2期租金2776110元及其滞纳金(计算至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之日止),支付原告房屋占用费(自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转租合同计算至房屋腾退给原告之日止);3.判令被告缴纳的保证金200万元原告不予退回,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8977640.1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莉、第三人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
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003号
马莉: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马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南京市建邺区嵩山路121号14幢1单元303室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至马莉名下(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予以协助);二、马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南京市建邺区嵩山路121号14幢1单元303室房屋产权登记至其名下后十日内办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予以协助);三、马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莉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以冲抵其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强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471号
刘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金、违章罚款、律师费合计7406.91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冀东公司负担34元,被告刘永强负担3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诉被告钱文琴
买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55号
钱文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诉你买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9767.61元及暂计至2021年4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4378.36元,并继续按合同标准计付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9507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4、若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全部债务和费用,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鼎新路1号6幢一单元1306室的不动产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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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朱国平诉被告南京牛哥段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威,杭军翔,程鸣,王刚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979号
南京牛哥段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威,杭军翔,程鸣,王刚:
本院受理原告朱国平诉被告南京牛哥段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威,杭军翔,程鸣,王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朱国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投资款、分红款、管理报酬、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等合计1950590.04元(详见诉请计算方式);2、要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要求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刘凌亚南诉被告广州晟源商贸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297号
广州晟源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凌亚南诉被告广州晟源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刘凌亚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维权成本合理开支8000元;3、判决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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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